損害賠償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100號
NHEV,108,湖簡,1100,2019121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阿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添祥蔡坤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