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704號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淑芬
被 告 陳燿欣
黃清祥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清來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淑芬為原告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判決後,原告瑞士山莊管 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08 年9 月1 日由申惠濟變更為侯 淑芬,有原告社區108 年9 月份會議紀錄可稽。新任法定代 理人侯淑芬於108 年11月8 日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 ,應由本院裁定命侯淑芬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