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845號
原 告 吳文綜
被 告 鍾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
附民字第110 號裁定),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