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256號
NHEV,108,湖小,1256,2019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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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耿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鄭景元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3 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8 年 11月17日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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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