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8年度,137號
CLEV,108,壢簡聲,137,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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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葉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將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 鑫公司),後長鑫公司將該債權讓與第三人鴻光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下稱弘光公司),鴻光公司遂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將前揭債權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分別於104 年1 月間、 108 年10月間,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通知書以為通知相對 人,然郵局以「拆遷」、「查無此址」為由退回,是相對人 雖然戶籍地址未遷移,但現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97條、民 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9年度執字第785 號債權憑證 、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964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載 明相對人戶籍仍設於上開遭郵局退回之地址,有相對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 聲請人過失所致,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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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