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580號
CLEV,108,壢簡,580,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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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原   告 黃進發 

被   告 沈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編號7 之支票返還予原告。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原係友人,被告經營群家富企業有限公司, 但因被告債信不佳,於民國107 年12月許,與原告約定,若 被告有資金需求或對外交易時,被告即將所需之現金匯至原 告所指定之支票存戶帳戶內,再委任原告開立同額之支票予 被告收執,供被告得以兌現。惟原告近日受被告之託,預先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7 紙支票供被告收執,被告本應待匯入相 對應之款項予原告後,始能簽發,在原告未收到款項前,原 告並未授權被告得於附表所示之支票內填寫任何文字,詎料 被告竟擅自填寫附表編號1 至6 之支票並交付予他人,編號 1 至6 之支票現已由附表所示之持票人持有並向原告請求給 付票款,且均遭退票,編號7 之支票則尚未有執票人出現, 被告現已遭追債而下落不明,原告恐附表所示之支票遭被告 或他人持有偽造或變造,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兩造 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爰依委任、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返還原告附表所示之 支票。(二)確認被告所執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 在。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借票予被告且有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通話紀錄、支票照片及匯款條照片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12頁、第106 頁至113 頁),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帳號0000000 號交易



明細表、被告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交易明細、 原告華南銀行平鎮分行支存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第49至80頁、第81至85頁),兩造 間確實有頻繁之金錢往來,且被告於107 年12月16日於LINE 中向原告表示「明天票有進你告訴我,甲存帳號我直接匯過 去」等語,107 年12月17日兩造於LINE通話後,原告表示應 匯入新臺幣(下同)325400元,被告亦隨即匯入相應之金額 於原告上開華南銀行之帳戶,證人及兩造之友人廖曲賢亦證 稱兩造間確實存有借票之關係,但實際情形不知悉等語(見 本院卷第90頁),足認兩造間確實存在原告所主張之委任關 係,然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之支票現已由附表所示之執票人 持有,且均已向原告主張票據權利,並遭退票;附表所示編 號7 之支票現則尚未有執票人主張權利,此有編號1 至6 之 支票照片、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08 年11月11日台票總 字第1080003944號函及所附之退票明細表在卷存參(下稱系 爭退票明細表),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原告請求被 告應返還附表所示之支票有無理由?(二)原告請求確認被 告所執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有無理由?(一)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之支票有無理由? 1.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編號7 之支票為有理由: 原告出借支票與被告,且兩造間確實存有上述委任關係,已 認定如前,又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 思表示,而起訴狀繕本經本院公示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公 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堪認兩造間之委 任關係業已終止,又附表所示之支票本係原告所有,兩造之 委任關係終止後,被告即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佔有系爭票據 之利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票據。又附表所示之編 號7 之票據,原告已將其寄送予被告收執,此有兩造之LINE 對話紀錄可佐,又附表所示編號7 之支票,現仍無人向原告 主張票據權利,堪認編號7 之支票仍係由被告持有中,故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編號7 之支票,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2.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編號1至6之支票為無理由: 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即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 ,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與票據占有不可分離之關 係,執有票據,始得主張該票據上所表彰之權利。(最高法 院66年台上字第636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編號1 至6 之支票經現已由如附表所示之持票人向原告主張票據權利,



且均遭退票,編號3 之執票人雖為不詳,然參其退票日為 108 年5 月20日,又被告自108 年5 月4 日出境後即未再入 境,足徵被告亦非編號3 支票之執票人,此有編號1 至6 之 支票照片及系爭退票明細、被告入出境紀錄可佐(見本院卷 第117 至126 頁、個資卷),故被告既未執有編號1 至6 之 支票,即未受有持有編號1 至6 之支票利益,原告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編號1 至6 之支票,亦非有據,不 應准許。
(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如附表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 無理由:
1.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支票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 上字第316 號、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 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票據係完全有價證卷,主張票據債權 之人,應執有票據,如其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 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經查,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之支票現 均非被告所持有,業如前述,被告既非編號1 至6 之支票執 票人,即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自無從以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之支票對原告主張任何票據權利,亦無從使原告在私法 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可言,即兩造間對於編號1 至6 之 支票債權存否,無藉由本件確認訴訟除去原告私法上地位不 安狀態之可能,且原告僅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判決效力 無從及於附表所示之執票人,此項危險非以對於被告之確認 判決所得除去,故本件原告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無 權利保護之必要,應認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附表所示編號 1 至6 號之支票據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2.附表所示編號7之支票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 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 標的。是確認之訴,係請求法院就既存之權利狀態,或法律 關係之歸屬、存在或成立與否,對當事人之爭執以判決加以 澄清,故須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當事人私法上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始得提起,若法律關係之存否為兩造當事人所 不爭,或除過去不成立之法律關係至今仍繼續不存在者外, 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即不能謂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不得提起確認之訴。附表所示編號7 之支票,現雖由被告持有,然被告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尚未 向原告主張任何票據權利,即原告並未成為編號7 支票之票 據債務人,兩造間之票據法律關係並無不明確之情,就編號 7 之支票,原告在票據法上之地位自始未有遭侵害之危險, 故原告顯無確認利益可言。縱原告係恐編號7 之支票之後恐 遭被告變造、偽造,進而向原告主張票據權利,然其顯係未 來之法律關係,揆諸前開見解,原告亦不得以此提起確認之 訴,故原告自不得以此訴確認被告持有編號7 之支票之債權 對原告不存在,原告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編號7 之支票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雖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 准為假執行,應僅有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無庸另為准駁。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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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執票人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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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D0000000 │108年5月15日 │376,000元 │郭龍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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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D0000000 │108年5月15日 │376,000元 │林武義
├───┼─────┼───────┼──────┼────┤
│ 3 │PD0000000 │108年5月20日 │225,000元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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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D0000000 │108年6月15日 │376,000元 │沈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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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D0000000 │108年5月15日 │376,000元 │李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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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D0000000 │108年5月10日 │265,000元 │黃錦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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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PD0000000 │未載 │未載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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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家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