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542號
CLEV,108,壢簡,1542,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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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張瑋  
被   告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6,3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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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