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497號
CLEV,108,壢簡,1497,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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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97號
原   告 曹祥華 

被   告 黃譯萱即洋基當舖

      李昀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報告、估價單、報價單、汽車交易行情資料等)到院。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 ,惟原告未提出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尚 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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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