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268號
CLEV,108,壢簡,1268,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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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68號
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黃福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向本院遞出 撤回狀,惟本院於108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知悉原 告欲撤回起訴,故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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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