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106號
CLEV,108,壢簡,1106,201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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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曾睦程(原名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朱嘉羚 
被   告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 日下午3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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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