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
被 上訴人 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澤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7,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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