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華府DC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銘
訴訟代理人 楊騏駿
被 告 田書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500元。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