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學文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袁麗君尚積欠聲請人債務,屢經 催償未果。相對人袁麗君亡歿後,聲請人查知由第三人袁春 雄繼承相對人袁麗君之債務,第三人袁春雄嗣以贈與為登記 原因,將其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袁學文等所有,彼 等恐係為避免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而為脫產行為,聲請人自得 依法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袁春雄 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顯非得由兩造透過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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