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他調簡字,108年度,2號
CLEV,108,壢他調簡,2,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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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他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董杰武即必成精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建華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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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