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告 呂秋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施宣旭律師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蔡境庭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黃淑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102 號、最高 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 年 6月24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2202號損害賠償案件裁定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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