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字,108年度,161號
CLEM,108,壢秩,16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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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6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李哲逸 




被移送人  李孟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
12月2 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52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哲逸李孟諠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一氧化亞氮鋼瓶(俗稱笑氣)壹瓶、氣球壹包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哲逸李孟諠於民國108 年11月 21日21時30分許,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弄0 號( 峇里島汽車旅館107 號房)內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 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為移送機關之員警執行臨 檢勤務時查獲,並現場扣得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 1 瓶、氣球1 包。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臨檢紀錄 表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參,另有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 瓶1 瓶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項第1 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所明定,本件扣案之一氧化



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 瓶及氣球1 包,係被移送人李哲逸李孟諠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李哲逸購買所有 ,此有被移送人李哲逸李孟諠自陳在卷,爰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 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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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