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8年度,116號
SJEV,108,重聲,116,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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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監控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
      

相 對 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3908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重簡字第20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局裁判確定,或和解、調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3908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所 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108年度重簡字第2077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審酌 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價為新臺幣( 下同)197,894元,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月、2年,共 計2年10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本件債 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 ,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



上開債權總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即29,684元(計算式:197,89 4元×5 %×3年=29,6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為相對 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 損害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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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監控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