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一)證人許智為、戊○○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卷第九十頁、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二五五
號卷第八至十頁、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卷第八十八頁、第二十二頁
至三十二頁、第十九至
詞(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調查筆錄)。
二)未○○、李美惠、子○
號卷第三八至四二頁、
(三)臺灣銀行周博文帳號000000000000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
表、陽明信用合作社庚○○
號卷第三十六頁至三十
保管單(附於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卷第七頁)。
(四)丑○○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卷第五一頁)、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車牌遺失證
明單各一紙(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卷第九六頁)
三、共同被告巳○○之供述、證人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二號卷第二卷第五十一頁反面、第五十二頁、第一一
九頁反面、第一二七頁、第一三二反面、一三三頁、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卷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及丙
失竊報告在卷可稽,
證人卯○於警訊及丙○調查時證述甚詳(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一號卷第六
頁、丙○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訊
黃徐貴娟之失竊報告、
卯○出具之贓物領據附卷可稽
一)共同被告甲○○、申○
六日、同年二月二日、同年二月十六日審理筆錄、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
六號卷內丙○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調查筆錄)。
(二)證人己○○○、癸○○、丁○○、寅○○所為之證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四六二一號卷第三至五頁、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六號卷第七十七
頁、第八十六頁、第一
。
(三)丁○○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附於偵查卷可按(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四五八○號卷第一○七
證人辰○○於丙○調查時到庭證稱(見丙○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調查筆錄
)
台北縣警察局(八七)刑紋字第七七二九一號函
午○○出具之贓物認領收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車牌失竊證明單
附卷足參(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一號卷第十五頁、第十七頁)
(三)證人辛○○於警訊及丙○審理中證述甚詳(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
卷第一○八頁、丙○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同年六月十四日調查筆錄)
辛○○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六號卷
一一○頁)
證人壬○○證稱:
證人李思徹證述:
共同被告巳○○亦到庭證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