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李朝陽
王志家
王政輝
王玉美
王春玉
游彩碧
游健弘
游桂英
游健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曉珊 住同上
游博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6款規定,應 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 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繼承人游祥銓除戶戶籍謄本、遺產 清冊、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該土地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各該所有權人就上開土地、建物之潛在應有部分及足供
認定被繼承人游祥銓全部遺產暨新北市○○區○○段0000○ 0000地號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 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開欠缺, 該裁定於108年12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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