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033號
SJEV,108,重簡,2033,201912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2033號
原   告 黃天送
訴訟代理人 黃惠玲
被   告 莊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俗稱互 助會),共參加下列6個並繳交如下之會款:(一)自民國 108年3月20日起至108年9月4日止,含會首即被告共25會, 繳會款至第23會計新臺幣(下同)115,000元。(二)自108 年4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含會首即被告共25會,繳 會款至第19會計95,000元。(三)自108年5月15日起至108 年10月30日止,含會首即被告共25會,繳會款至第15會計75 ,000元。(四)自108年6月14日起至108年11月29日止,含 會首即被告共25會,繳會款至第10會計50,000元。(五)自 108年7月23日起至109年1月7日止,含會首即被告共25會, 繳會款至第5會計25,000元。(六)自108年8月20日起至109 年11月20日止,含會首即被告共21會,繳會款1會20,000元 。上開已繳之會款共計380,000元(計算式:115,000元+95 ,000元+75,000元+50,000元+25,000元+20,000元=380, 000元),而原告均為上開互助會之活會會員,惟被告竟於 收取會錢後即避不見面,經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作為解除兩造 互助會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該等會合會即業經合法解除,則 被告應返還原告先前給付之上開會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互 助會會單6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本件原告依合會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