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022號
SJEV,108,重簡,2022,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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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旭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提出被繼承人陳萬壽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119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被繼承人陳萬壽之除戶證明、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供參,致本院無從審酌陳萬壽之繼 承人究係何人為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住、 居所,且聲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以查明 被繼承人陳萬壽之繼承情形,顯見本件起訴要件確有欠缺, 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 有未合。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內容,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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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