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775號
SJEV,108,重簡,1775,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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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75號
 
原   告 楊麒弘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人  張益昌律師
被   告 林秀足(即林清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慧芯(即林清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敬信(即林清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敬雄(即林清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敬賢(即林清松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林清松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並以繼承時抵押權是否消滅更正訴之聲明(應按繼承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如主文 所示須予查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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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