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
上訴人 宋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466,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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