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倪秉洋即丹迪廣告設計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在本訴、反訴部分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58,3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共3,000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