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3661號
SJEV,108,重小,3661,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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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661號
原   告 吳靜淑 
被   告 張坤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9日14時50分許,駕駛 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時,不慎撞擊系爭房屋後門,致後門毀損,修繕費 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被告雖立具書面允諾負 擔全額修復費用,並先以現金方式給付25,000元,詎原告嗣 後一再試圖聯絡被告給付剩餘款項,被告均置之不理,且避 不見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等事實,業據提出原告書寫之承諾書 、系爭房屋後門毀損照片、新北市政府房屋稅繳納證明書、 103 年系爭房屋後門裝潢請款單、維修估價單等件為證,被 告則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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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