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593號
原 告 湯秉衡
被 告 戴偉倫即找找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叁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將其所有之安全帽3頂(下稱系爭安帽 )於民國107年12月1日下午放在被告處所寄賣,詎被告未告 知原告,竟將系爭安全帽於翌日(2日)凌晨以資源回收方 式處理而毀損,造成原告受有重購之損害共新臺幣(下同) 3,100元,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語,業據其提出原告重買安 全帽之收據3紙為證。被告則對原告有在107年12月1日下午 ,持系爭安全帽請其寄賣乙節不加爭執,惟求為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並辯稱:當時被告就有當場告知原告拒收,並要求 原告當天就要將系爭安全帽取回,當天晚上被告亦有以臉書 即時通訊告知原告要前來取回,但原告遲至被告打烊時間都 未取回,依據店內規定,被告有權將系爭安全帽以資源回收 方式處理掉,故被告不負賠償責任等語。
二、經查:依據兩造所合併提出之原告所簽署之被告會員寄買同 意書第6條約定:物品到店託售時須主動告知注意事項(如 :較貴重、特殊、易碎品等),如店家(即本件被告)公告 拒收、污穢或故障瑕疵品等,店家將不另行通知會員(即本 件原告),代為捐贈公益單位,或採資源回收方式處理)等 情觀之,固可知悉當被告拒收會員所寄賣物品時,被告有權 限以資源方式處理,惟此限於會員與被告成立寄賣契約後, 被告因一定事由而公告拒收時始有其適用,且本條規定,並 未約定被告應公告相當期限後,才可採資源回收方式處理寄 賣物品,亦即凡一經被告公告,被告得自行處理,未予會員 有相當期限取回寄賣物品,顯有違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
第3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 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 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 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 者。」應屬無效,不得拘束原告。查本件被告於原告寄賣系 爭安全帽之初即為拒絕寄賣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自無成立 寄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應認兩造間並無寄賣契約存在, 且上開寄買同意書之約定條款既屬無效,則原告據以處理原 告所有系爭安全帽,非屬有據,足認被告已不法侵害原告對 於系爭安全帽之所有權至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本件被告係不法侵害原告 對於系爭安全帽之所有權,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查系爭安全帽重購之 價值共3,100元,然係以新換舊,價值應予折舊。而安全帽 屬機車之配備,其折舊年限及折舊率應與機車相同;另系爭 安全帽係於107年2月(推定為15日)購買,業據原告陳明在 卷,至107年12月2日受損時,已使用9月餘,本院依「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車 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五三六, 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 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安全帽之折舊年 數以10月計,則系爭安全帽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715元( 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即為被告應賠 償原告之損害金額。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1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 確定由被告負擔553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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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3,100×0.536×(10/12)=1,38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00-1,385=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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