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蘇文川
訴訟代理人 曾靜芝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