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國簡字,108年度,5號
SJEV,108,重國簡,5,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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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蘇文川 
訴訟代理人 曾靜芝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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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