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55號
PTDV,108,司票,755,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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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林勝輝林陳秀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明所載之附表及聲請本票1紙之正本到院。
三、請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即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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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