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53號
PTDV,108,司促,11553,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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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周勝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之車輛(車號:000-0000)停車費用欠繳
  單據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不得以催告函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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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