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柯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周勝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之車輛(車號:000-0000)停車費用欠繳 單據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不得以催告函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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