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排除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訴字,108年度,11號
IPCV,108,民營訴,11,2019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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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被   告  張璟亮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上 列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蔣文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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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