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被 告 張璟亮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上 列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蔣文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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