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瀾駰即王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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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瀾駰即王美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24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7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74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第4
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8 年6月12日確定,業經本院調
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