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84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84,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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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桂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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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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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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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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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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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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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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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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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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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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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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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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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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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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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機車為其與子之日常生活 代步工具,存款不足新臺幣500元,價值甚微,無分配予各 債權人之實益;而查其於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之保險契約2筆,1筆因



解約金扣除保單自動墊繳保費本息後,已無可領回之解約金 ,另筆因未繳納續期保費停效無任何保險金債權存在,均無 終止保險契約之實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債務人陳報狀、友邦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 為反對之表示,雖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查詢 債務人有無向友邦人壽質借保單,前經本院詢問友邦人壽公 司已陳報如上,並無債權人所述情形,有108年7月5日、108 年8月29日雄院和108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84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之陳報狀、友邦人壽108年3月14日函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 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 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 ,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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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