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30號
KSDV,108,司執消債更,30,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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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秋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 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同上
代 理 人 謝翰儀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宜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更生方案第一階段履行期間更正為三十四 期,第二階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更正為三十八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裁定附表欄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部分,第一階段自30 期更正為34期,第二階段自42期更正為38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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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