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債 權 人 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貞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明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究為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抑或牽手大「厦」
管理委員會(聲請狀所載與蓋章不符)。
三、債務人楊明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