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782號
KSHM,108,上訴,782,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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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荺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荺羈押期間,自民國108 年10月5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 8 年7 月5 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10月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加重詐欺罪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1 項後 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並於1 個月內涉犯5 次加重詐欺罪行,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於訊問被告( 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 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 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0月5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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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