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卓昱峰(即溫秀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 ,欲依公司法第330條將剩餘財產依股份比例分派予股東溫 秀蓮,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 溫秀蓮、及溫秀蓮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卓昱峰,惟信函均因「 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信封影本等 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 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之查訪內容記載:卓昱峰未居 住該址,該址現無人居住、大門深鎖,此有該局回函附卷可 稽。由上所述可推知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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