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4870號
TPDV,108,司票,14870,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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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870號
聲 請 人 周婉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湘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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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