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8年度,20號
TCDA,108,行執,2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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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陸軍裝甲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孔乃德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相 對 人 卓志峯 
      卓秀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 第6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 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 ,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卓志峯卓秀金強制執行,未繳 納執行費及執行名義(即志願書、保證書)正本,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8 年7 月1 日以函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 補繳,該函已於同年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參,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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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