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191號
聲 請 人 互新瓦斯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玉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確認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及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票號WG6887177指定受款人為楊祐銘,請補背書連續釋明,
並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三、委任狀。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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