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191號
TCDV,108,司票,6191,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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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191號
聲 請 人 互新瓦斯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玉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確認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及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票號WG6887177指定受款人為楊祐銘,請補背書連續釋明,
  並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三、委任狀。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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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新瓦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