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
債 權 人 張家榮
債 權 人 林雅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究為「張家榮」抑或「張家榮及
林雅紋」)?
㈡補正請求事項之聲明(即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等
,倘若債權人為張家榮及林雅紋二人,則個別請求金額、
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㈢書狀末處請補正債權人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