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0號
CTDV,108,司執消債清,20,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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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請人即債 陳智遠即陳銘元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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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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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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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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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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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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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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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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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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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機車一輛,本院 認該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另其雖 曾向富邦人壽投保保險(聲請人稱為公司之團保),但現已查



無有效保單,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 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債務人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 險公司函、機車行照影本、債務人陳報狀、本院108司執消 債清司顯字第2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 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 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 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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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