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24號
CTDV,108,司促,12924,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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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耀松張慧珊謝儒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謝儒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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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