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耀松、張慧珊、謝儒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謝儒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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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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