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472號
CTDV,108,司促,12472,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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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沛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郭沛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
故請:
㈠提出債務人締約時其法定代理人全體同意書,㈡具狀列載全體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郭沛峰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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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