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沛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郭沛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
故請:
㈠提出債務人締約時其法定代理人全體同意書,㈡具狀列載全體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郭沛峰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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