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原 告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被 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承辦法官葉晨暘雖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游璧庄已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游璧庄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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