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729號
PCDV,108,司促,27729,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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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賴震緯(原名:賴溱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賴溱士於93年4月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
  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
  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
  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整,違
  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相對人賴溱士至民國95年
  8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632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46320元為自民國93年4月7日起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之消
  費款。相對人早自95年3月起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
  約定,已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5年5月4
  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溱士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6320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溱士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46320 │     │月10日起  │      │新台幣500元整 │
│  │元  │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期│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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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