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貴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貴麟於091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8,245元整未為
清償(含掛失費1,000元整、代償金額119,041元整、手續費6
50元整、消費款2,074元整、預借現金20,000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9,480元整及違約金6,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141,115元整自094年0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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