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376號
PCDV,108,司促,2737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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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貴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貴麟於091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8,245元整未為
  清償(含掛失費1,000元整、代償金額119,041元整、手續費6
  50元整、消費款2,074元整、預借現金20,000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9,480元整及違約金6,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141,115元整自094年0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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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