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63號
PTDV,108,司票,663,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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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林鈺評 


上列聲請人與吳仕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仕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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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