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聲 請 人 佑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應耀 上列聲請人與李文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