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65號
PTDV,108,司促,9965,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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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馮雪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係爭貸款契約書載明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3年3 月26日起
  至95年3 月26日止,故請釋明本件自94年8 月26日起貸款視
  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並應提出加速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
二、經核係爭貸款契約書載明利息係按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6
  % 機動計算,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利息
  之依據,並應提出貴行信貸指標利率表(基準日為94年8 月
  2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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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