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馮雪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係爭貸款契約書載明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3年3 月26日起
至95年3 月26日止,故請釋明本件自94年8 月26日起貸款視
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並應提出加速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
二、經核係爭貸款契約書載明利息係按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6
% 機動計算,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利息
之依據,並應提出貴行信貸指標利率表(基準日為94年8 月
2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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