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88號
PTDV,108,司促,9888,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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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彭之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
  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
  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
  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
  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
  契約編號:A011043 ),上開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張彭之竹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債務人張峻豪則係上
  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張峻豪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或
  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
  公司,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若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間有另行簽定如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之
  「債權債務協議書」,亦請一併提出,俾利釋明請求連帶給
  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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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